什么是不动产信托?中投在线小编带你了解下,不动产信托是以不动产为投资财产,管理者对投资者的不动产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达到保值或者升值目的。那么,不动产信托的作用有哪些呢?
不动产信托的作用:
1、不动产持有者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可能无法妥善保管不动产使不动产得到保值或增值,不动产信托则有专业的团队可以对不动产进行管理和经营,这样可以增加不动产的免除了不动产的价值,降低风险,让投资者获得更好的收益。
2、可以对不动产进行修缮改造,使不动产增加价值。对于个人来说,对某些不动产虽然有心改造,但是手里的资金不多,无法实现,这时候,投资者可以将使用权转让给不动产信托,解决这样的问题。
3、不动产信托可以提供信用保证,让不动产可以更好的被卖出,比如说,如果购买方资金不到位,出卖方则不愿意将不动产卖与购买方,这回阻碍交易的顺利进行,但是有了不动产信托,可以起到一定的担保作用,对促成交易有好处。
不动产信托设立的条件:
与资金信托、股权信托、动产信托非常不同的一点是,在中国,不动产信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采用的是登记设立主义。因为资金、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而股权所有权的变动相对特殊,是以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为准,而在工商部门办理的股权变更登记取得的是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只是宣示性登记。而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在房管门办理变更登记为成立要件,是设权性登记。
《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本条指明应予登记的是信托财产,且只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办理信托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以不动产为信托财产的信托关系,在设立、存续和消灭过程中,皆产生了不动产权利变动的效果,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所以,不动产信托的设立还有赖于建立完善的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
设立不动产类的家族信托,必然会产生物权上的变更,由于我国目前缺少信托登记制度,按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想要不动产家族信托业务生效,所涉及到的不动产就需按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转移登记到受托人名下。
我们都知道,不动产的流动性是非常弱的,但是不动产信托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因为在信托终止的时候,不动产可能已经应投资者要求转变成了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因此提高了流动性,也实现了投资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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