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信托流程,动产信托作用动产信托,又称为设备或动产设备信托,主要是以动产(主要指契约设备)的管理或处理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即由设备的制造商和出售者作为委托人,将设备信托给受托人,动产信托同时将设备的所有权也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发给委托人“信托受益权”证书,并将动产出租或出售给资金紧张的用户,委托人则将其“信托受益权”证书出售,以获得款项的一种信托业务。
动产信托的标的物通常是价格昂贵、资金需要量大的产品,动产信托主要有:
①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如铁路车辆、汽车、飞机、船舶等;
②机械设备,如电子计算机、设备器械;
③贵金属。
动产信托按对动产的不同处理方式,动产信托可以分为管理处分型、即时处分型和出租型三种。其中,管理处分型信托是动产信托最基本的一种形式。管理处分型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将动产以出租的方式经营,信托终结时由使用单位购入的一种信托方式。在该种方式下,信托投资公司不仅负责动产设备的出租管理,而且还负责出售设备。即时处分型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在接受信托的同时,动产信托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将动产出售给用户。该种动产信托方式类似于抵押贷款。出租型信托是指由信托投资公司对动产设备进行适当的管理,并将动产设备出租给用户使用,动产信托所获收入扣除信托费用后作为信托收益交给受益人。该种动产信托方式与传统的设备租赁相似。
处理方式动产信托与管理处理方式动产信托相比,主要区别是在整个信托过程中只有出售,没有出租,在信托期间信托机构向用户收取货款和利息,而不是租金。
处理方式动产信托的操作程序是:
1.动产制造商(委托人兼最初受益人)、信托机构(受托人)和用户(第二位受益人)签订动产信托协议证书。
2.动产制造商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信托机构。
3.动产制造商从信托机构处取得信托受益权证书。
4.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合同,与用户签订动产的买卖合同,向用户出售该动产,该动产所有权即由信托机构转移给用户。这与管理处理方式中动产所有权要到信托结束才转移给用户有所不同。信托机构为使用户还款得到保证,须对用户取得的该动产设定抵押权,信托机构为抵押权人。
5.动产制造商将从信托机构取得的信托受益权证书出售给社会投资者(第二位受益人),收回货款。
6.用户在信托期间,分期向信托机构支付货款和利息。
7.信托结束时,信托机构将用户分期缴纳的货款和利息,扣除手续费后作为本金及收益支付给社会投资者(第二位受益人),收回信托受益权证书。
动产信托的基本协定作为委托者的制造商或销售商、信托机构及用户三者间签订的,根据信托契约及信托的目的明确签订关于管理、处理契约的意见,确定两契约的基本线。基本协定的内容随信托的方式不同而不同。
1、管理处理方式
在这种信托方式下,基本协定的主要内容是:
⑴制造商或销售商与信托机构间签订信托契约的预定。
⑵信托机构与动产设备使用者间关于出租和买卖设备的契约签订的约定。
⑶与信托契约、租赁契约相伴的转移方法。
⑷转移之后,如果发现动产设备有毛病,制造商或出售商有在一定期间内无偿修理的义务和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信托机构不负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⑸转移之后,动产设备由于天灾、不可抗拒力等原因造成损失或其他一切损害,除制造商或销售商、信托机构负有责任外,使用者也负有责任(损害负担的规定)。
2、处理方式
处理方式与管理方式的最终目的相同,即都是为了出售动产设备。但两者在下面几点上不同:
⑴信托机构与使用者之间的买卖及抵押权设定契约签订的约定。
⑵与信托契约、买卖契约相伴的转移方法。
3、管理方式
在管理方式中,信托机构与使用者之间也要签订“出租及关于保养的契约”,但与管理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即制造商(或销售商)与使用者之间的制造契约一般是在基本协定签订的同时或之后签订的,但在管理方式中,制造契约有可能先签订。这时就要求签订制造契约的变更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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