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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专题

  • 交银信托-包头恒大名都项目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公告

    我司设立的“交银信托-包头恒大名都项目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于2016年1月19日清算分配完毕。相关的《交银信托-包头恒大名都项目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管理及清算报告》将于近期寄出。

    请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注意查收。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5日


    清算公告|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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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原信托-宏业172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期信托项目清算报告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于2015年7月8日设立的《中原信托-宏业172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第1期(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合同”),于2016年1月14日提前终止,我公司已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了清算。作为信托计划/合同的受托人,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信托计划/合同情况

    一、计划/合同名称

    中原财富-宏业172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二、计划/合同期限

    本期计划/合同期限2年,自2015年7月8日至2017年7月14日。

    三、成立/生效时间

    本期信托计划/合同自2015年7月8日成立/生效。

    四、计划规模/合同金额

    本期信托计划/合同规模5000万元

    五、资金运用方式

    受让单一信托的信托受益权

    六、信托财产归属人

    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本信托财产归属人为全体受益人。

    七、信托财产划付方式

    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划付。

    八、信托财产保管银行

    本信托计划的资金保管银行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

    第二部分 信托计划/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依照《中原财富-宏业172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合同》6.1.5、8.2及8.4条约定,因相关信托文件约定本信托计划/合同终止清算。中原信托于2016年1月14日编制了《信托项目本金及收益分配明细表》,就第1期信托财产进行了清算。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中原信托于信托计划/合同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报告在公司营业场所和公司网站进行公告,报告给委托人和受益人。

    第三部分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

    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包括且不限于:受托人在中信银行为本信托项目开立了信托财产专户,专项用于本信托项目信托财产的保管;受托人为本信托项目指定了两名信托经理,尽职开展项目的后期管理,并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按时将信托财产管理事宜进行了信息披露等。

    第四部分 信托财产收益及清算情况

    一、 已完成分配情况

    本计划第1期已进行了1次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区间为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12月21日,在2015年12月22日分配受益人收益2,236,388.89元,实际收益率为9.7%。

    二、信托财产清算情况

    1、本次清算分配的信托财产包括第1期剩余信托本金和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14日的信托收益,合计50,323,333.33元。其中剩余信托本金50,000,000.00元,信托收益323,333.33元。依照《中原财富-宏业172期-集合资金信托信托计划/合同》第8.4条约定,清算后的信托财产以货币方式,转移给信托财产归属人。

    2、信托期间收入费用情况:截至2016年1月14日,信托财产共实现信托收入9,638,258.07元,其中投资收益9,631,036.46元,存款利息收入7,221.61元;共发生费用3,643,119.18元,其中保管费67,684.93元,其他费用200元等。

    3、实际收益率:9.7%/年。

    4、清算分配时间: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自2016年1月14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本金、信托收益一并划至受益人预留的受益人账户中,请各受益人及时查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证书等信托文件,自信托财产到帐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五部分 声明

    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受托人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信托计划/合同的运作,并依照《中原财富-宏业172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

    委托人、受益人自本信托项目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中原信托就本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对《中原财富-宏业172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受托人责任,特此声明。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9日


    清算公告|201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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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银信托-嘉园2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公告

    交银信托-嘉园2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公告

    我司设立的“交银国信-嘉园2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于2016年1月11日清算分配完毕。相关的《交银国信·嘉园2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管理及清算报告》将于近期寄出。

    请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注意查收。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8日


    清算公告|201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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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泰信托-创盈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中泰信托-创盈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自2014年12 月31 日开始以来,受托人严格按照《中泰-创盈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运作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您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本信托已于2015年 12月30 日终止。

    一.信托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

    1.受托人以独立的信托资金运用部门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运用信托资金。

    2.受托人以独立的信托资金托管部门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

    3.受托人的独立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和信托资金托管部门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兼职,而且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受托人的其他业务部门共享。

    4.受托人已收回全部贷款利息及贷款本金,并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已向受益人分配。鉴于信托目的已实现,本信托即行终止。

    二.信托财产清算及分配

    1.截至2015年 12月30 日,本信托的运作结果如下:

    2.受托人已根据信托文件相关约定,从信托财产帐户中以现金形式足额提取信托报酬及垫付的信托财产管理费用。三.相关提示

    受托人自公布本信托清算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本信托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受托人将妥善保管本信托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少于 15年。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2月31日


    清算公告|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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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信托-渝信创新优势陆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公告

    我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成立的重庆信托-渝信创新优势陆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5年12月21日终止,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我公司对信托资金的运用、收益进行了清算,现就有关信托财产分配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原则,我公司已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及收益108,875,000.00元(其中:优先级本金75,000,000.00元,收益6,375,000.00元;A类次级本金12,500,000.00元,收益2,500,000.00元;B类次级本金12,500,000.00元)

    本次向B类次级受益人分配收益9,833,982.62元。

    二、支付时间:从2015年12月21日起。

    三、支付方式:转入受益人银行账户。

    敬请各信托受益人及时查询和办理上述分配有关事宜。

    特此公告


    清算公告|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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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融信托-云泽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公告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由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华融·云泽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于2015年12月25日提前终止,符合信托合同中关于提前终止的约定,本公司将按信托合同约定进行清算。

    特此公告。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清算公告|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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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原信托-安融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于2014年6月17日设立的《中原财富-安融8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于2015年12月16日期满终止,我公司已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了清算。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信托计划情况

    一、计划名称

    中原财富-安融8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计划期限

    计划期限18个月,自2014年6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

    三、成立时间

    信托计划自2014年6月17日成立

    四、计划规模

    人民币(大写)肆仟肆佰玖拾万元整(小写:44,900,000.00元)

    五、资金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以下任一或多个金融产品:(1)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2)债券基金、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银行理财产品;(3)期限在 1 年以内的债券逆回购;(4)券商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受托人发行的信托产品或信托受益权等金融产品。

    六、信托财产归属人

    全体受益人

    七、信托财产划付方式

    以现金方式通过保管银行向全体受益人指定账户划付。

    八、信托财产保管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第二部分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依照《中原财富-安融8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9.1条约定,因本信托计划到期,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中原信托于2015年12月19日编制了《信托项目本金及收益分配明细表》,就信托财产进行了清算。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中原信托于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报告在公司营业场所和公司网站进行公告,报告给委托人和受益人。

    第三部分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

    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包括且不限于:受托人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为本信托项目开立了信托财产专户,专项用于本信托项目信托财产的保管;受托人为本信托项目指定了2名信托经理,尽职开展项目的后期管理,并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按时将信托财产管理事宜进行了信息披露等。

    第四部分 信托财产收益及清算情况

    一、已完成分配情况

    本信托计划已完成分配一次,分配时间为2014年12月17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分配期间为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12月16日的信托收益,分配信托收益及发行期利息合计2,151,022.55元,实际收益率为9.3%。

    二、信托财产清算情况

    1、本次清算分配的信托财产包括剩余信托本金和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5日的信托收益,合计49,122,096.62元。其中剩余信托本金44,900,000.00元,信托收益4,222,096.62元。依照《中原财富-安融8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清算后的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转移给信托财产归属人。

    2、信托期间收入费用情况:截至2015年12月16日,报告期信托财产实现营业收入7,095,273.31元,其中其他收入7,088,375.48元,存款利息收入6,897.83元;共发生支出750,529.19元,其中发行费32,480.00元,印刷费2,350.00元,保管费34,111.52元,差旅费45.00元,邮电费351.00元,银行划款手续费5,610.50元,利息支出28,375.05元,受托人报酬647,206.12元。

    3、实际收益率:9.3%/年。

    4、清算分配时间: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自2015年12月16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本金、信托收益一并划至受益人预留的受益人账户中,请各受益人及时查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证书等信托文件,自信托财产到帐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五部分 声明

    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受托人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中原财富-安融8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

    委托人、受益人自本信托项目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中原信托就本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对《中原财富-安融8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受托人责任,特此声明。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9日


    清算公告|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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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信托-申富16号第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分配公告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您好!感谢您投资我公司推出的《川信·申富16号第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4年11月24日正式成立,成立规模3050万元,后于2014年12月4日成立第二批,募集资金2370万元,信托计划总规模5420万元。对上述信托资金,我公司严格按照信托目的管理和运用,符合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

    现我公司特此告知,本信托计划于2015年11月24日正常到期,我公司将按信托合同约定进行信托本金及收益的清算分配,现具体公告如下:

    1、 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其分配方案为:

    持信托单位数量区间 预期年化收益率

    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 9.0%

    100万(含)以上 9.5%

    2、我公司将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分配的本金和收益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敬请查收。

    我司作为该信托计划受托人,将坚持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照合同,规范运作,为您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

    感谢您对我司的信任和支持!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4日


    清算公告|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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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信托-大理实力夏都一号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清算分配公告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您好!感谢您投资我公司推出的《川信·大理实力夏都一号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第二期于2013年10月31日正式成立,共计划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105,300,000.00元(大写壹亿零伍佰叁拾万元整),信托期限24个月。对上述信托资金,我公司严格按照信托的目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文件的相关约定。

    按照信托文件相关约定,本期信托计划已满足到期终止的条件,现我公司特此告知,本期信托计划于2015年10月31日到期终止,我公司将按信托合同约定进行信托本金及收益的清算分配,现具体公告如下:

    1、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其分配方案为:

    单笔认购信托单位金额年化收益率

    100万元≤认购金额<300万元9.7%

    300万元≤认购金额10.9%

    2、我公司将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分配的本金和收益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敬请查收。

    我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审慎处理本信托计划的各项事务。

    特此公告。

    信托执行经理: 高剑晖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清算公告|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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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信托-汇誉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清算分配公告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您好!感谢您投资我公司推出的“川信·汇誉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该信托计划于2014年12月16日正式成立,募集资金5070万元。对上述信托资金,我公司严格按照信托的目的管理和运用,符合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

    按照信托合同相关约定,上述信托计划已满足提前终止的条件,现我公司特此告知,上述信托计划将于2015年11月8日提前终止,我公司将按信托合同约定进行信托本金及收益的清算分配,现具体公告如下:

    1、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其分配方案为:

    持信托单位数量区间预期年化收益率

    100万(含)-300万(不含)10.0%

    300万(含)以上10.5%

    2、我公司将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分配的本金和收益划入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敬请查收。

    我司作为该信托计划受托人,将坚持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照合同,规范运作,为您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

    感谢您对我司的信任和支持!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6日


    清算公告|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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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信托-恒信-鸿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东莞信托·恒信-鸿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5年9月 21日提前终止。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于2015年9月21日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本信托计划分6次募集,实收信托规模7000万元,于 2014年10月14日正式成立,信托资金用于向广东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2015年9月21日,借款人按信托计划约定条件全额结清本息,并于当天向本信托足额缴付完毕,该信托计划提前结束。

    二、信托计划的管理

    我公司自成功发行该信托计划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尽职管理信托财产。

    在账务管理方面,我公司严格执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信托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实行独立的核算,本计划的账户严格与我公司的自营及其他信托账户分开管理,并按季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三、信托净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5,796,630.43

    上表中关于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受托人报酬:用于向受托人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应当取得的报酬。依据信托合同第六条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第3.2条的规定,受托人累计收取信托报酬2,152,654.35元。

    2. 银行托管费:用于向为本信托计划履行保管信托财产之责任的第三方托管银行而支付的服务费用,本信托计划的托管银行为中信银行。依据信托合同第六条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第3.1条的规定,以及受托人与托管银行签定的《保管协议》,以信托资金的0.4‰计算,本信托计划累计向托管银行支付托管费26,235.61元。

    3. 服务费:用于向为本信托计划提供市场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信托财产运用咨询等提供服务的机构支付的费用,本信托计划累计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费用697,100.00元。

    4. 律师费:用于向为本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和提供法律咨询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支付的费用,为本信托计划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依据信托合同第六条的规定,本信托计划累计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800元。

    5. 差旅费:用于受托人因离开东莞市以及地区处理信托事务、监管信托财务运用或跟进本信托计划执行情况而支付的经办人员差旅费用。受托人坚持例行节约之原则,并依据信托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而支付差旅费用。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合计支出差旅费用0.00元。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按信托计划合同的相关约定,受托人应当于信托计划终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清算报告后,根据清算报告分配信托财产。

    委托人可以在清算报告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提出异议,如在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受托人就信托文件和清算报告所列的事项解除责任。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清算公告|20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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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业信托-东方资产40号集合信托计划结束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起设立的“大业信托-东方资产40号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于2014年08月18日依法成立,投资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场南路水泥管厂C1地块项目。

    在信托计划中间级C、D类共计10,000万份信托单位预计于2015年11月13日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情形,受托人将于信托单位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利益分配至受益人账户,请受益人注意查收账户内的资金。

    特此公告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0月30日


    清算公告|201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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